社会保险服务指南
(一) 职责:负责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农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受理符合条件单位和个人五大保险(包括低标准)的参保和缴费,审核有关业务表格;制作发放《保险卡》《就医卡》;受理退休手续,认定养老待遇资格,初审待遇核定表;受理退款,审核退款审批表;发放年度对帐单、养老保险手册、退休证;受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审核参保资格,办理缴费、结报、发放手册和存折卡;受理农村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制作发放相关证件。做好城镇职工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 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服务程序及所需资料
所需资料:
1、企业新参保:①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及复印件②开户银行许可证③地税纳税代码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法人身份证⑥公章。
2、个体工商户新参保:①工商营业执照②地税税务登记证③法人身份证④地税当月完税凭证⑤地税纳税代码⑥公章
办理时间:当月1日---------23日
承诺时限:即办
3、企业已参保:①职工新增:身份证复印件②转入、续保需提供(终)止缴费通知表
4、城镇居民个人参保:①身份证及复印件;②户口薄及复印件
办理时间:当月1日---------19日承诺时限:即办
(三)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申报须知
从每年4月至5月之间,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首页左侧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按扭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单位税号)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参保人员上年平均工资。
(四)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服务程序及所需资料
所需个人资料:
(1) 银行开户帐号;
(2) 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3) 户口薄及复印件;
(4) 一寸照片四张。
(5) 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书及复印件;
(6) 每月23日之前办理。
(五) 办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服务程序及所需资料
所需个人资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2)一寸照片一张;
所需村资料:国土资源所土地征用证明。
(六)办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服务程序
所需个人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一寸照片一张。
(七)办理农村医保住院、门诊结报、大病救助服务程序及所需资料住院保险
说明事项:
1、 办理住院登记所需资料:医保证(黄色)、磁卡。
2、办理结报资料:
(1)医保证
(2)磁卡
(3)病历卡
(4)相关费用清单
(5)完整的出院小结
(6)身份证
(7)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卡。
3、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或在外地务工、学习,长期居住在当地住院的,在结束三个月内,到区医保中心申请结报,并随带:(1)急诊证明书(2)户籍所在地外出证明(3)管理部门证明(4)完整的出院小结(5)费用清单(6)医院级别证明(7)本人身份证(8)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卡。
4、大病救助须有效费用达6万元以上。
(八) 办理城镇居民医保住院、门诊服务程序及所需资料
说明事项:
1、办理住院登记所需资料:磁卡。
2、大病救助须有效费用达10万元以上。
(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办理程序
1、办理综合减负的时间是每年8月1日到8月31日(工作日)
2、综合减负申请人可就近向社保站领取《申请表》
3、申报时须提交《申请表》、本人医保证历本、身份证原件及银行帐号。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社保站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核对无误后,输入电脑打印《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申请确认表》一式二份,交申报人签字确认。
(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
1、范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保。
2、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未满60周岁的人员,在其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满限不满15年的,可按不低于补缴时当地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市辖各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
(2)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员按上述标准缴费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缴费标准在100无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11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 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及以上人员)和低保人员(持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按每人每年160元补助。
3、待遇享受
(1)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以前按规定参保缴费,其按月享受的月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a)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为80元。(b)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月。(c)缴基费年限养老金,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按1元/年计发;缴费年限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了员,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2)已年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3)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4、参保步骤
(1) 申请,到所属村填写参保申请表一式四份
① 时间:办理期每年8月1日-------10月31日。当年年满6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应在其到达60周岁前办理参保手续。
② 随带资料:a.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b.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所属村 对申请表盖章后,填写花名册 一式二份,用电子表格填写。将申请表与花名册在规定时限内送镇劳动服务站。
(2)保险费收缴费
A、参保人员应于每年11月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保机构委托征收的金融机构,当年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参保人员,因在到龄当月底前完成缴费。
B、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到村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申请表一式四份。
5、待遇支付
(1)镇劳动服务站按月通过属保信息系统查询下月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生成《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通知表》交村公示。
(2)参保人员到60周岁的当月,随带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存折卡复印件、复退军人认定军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城乡居保手册》到户口所在地村填写待遇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并于规定时限内上报镇劳动服务站。
(3)待遇享受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限间被叛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应及时提请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服刑期满后,按新的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6、终止。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终止手续。
(1)符合按月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含“低标准”)养老金待遇条件的;
(2)出国(境)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城乡居保关系的;
(3)户籍迁移至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本人要求终止城乡居保关系的;
(4)死亡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通过村填写终止申报表一式四联,上报镇劳动服务站,可一次性退还其除政府补贴以外的个人帐户资金本息或余额。
(十一)企业退休职工资格人定须知
本人随带身份证,如家属代办需出示代办人身份证。每年10月至12月办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