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的通知
各产、寿险省级公司:
为加强保险营销监督管理,依法规范保险营销秩序,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安徽保监局的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现就组织换发《资格证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对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协会电考中心申请换发。
二、换发时间
申请换发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三、各产、寿险省级公司及时通知本部门和所属各地市公司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他持有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省保险行业协会电考中心办理申请换发资格证手续。
四、对逾期未申请换发的失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将予以注销。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2011-06-21